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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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发布时间
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附件:《东江一中教学配套设施设备.doc》下载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即将开始组织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17086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书向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或建议。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在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中查阅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如果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请提交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一般要求为WORD格式的文档)。
(重新需求公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即将开始组织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20170868)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采购人在确认终稿招标文件环节修正了采购需求书,可能影响到投标成本、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等有关事宜,现重新需求公示。潜在供应商在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中查阅需求的具体内容,并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请提交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一般要求为WORD格式的文档)。
(系统升级完成后)本项目自采购需求公示发布之日起,潜在供应商可以开始在交易系统准备编制电子投标有关工作,如在交易系统建立商品信息、上传企业信息等内容。
收集到的意见将会转递给采购人依法予以确认是否吸收意见。采购需求公示期间征集到的意见或建议不属于质疑事项,不按质疑程序处理和不受质疑时限的约束。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采购计划编号:20170868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最高限价(元):人民币:1500000.00 元,该项目采购预算作为最高限价(服务类项目需要说明清楚时限,格式:×/元,服务年限×年)
(四)报价方式:按总价报价的报价方式报价
二、采购需求书公开征集的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可以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书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开征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意见或建议: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该项目行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该项目的特点,资质的级别是否过高。
(二)采购需求是否具有涉及保密、专利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内容,如果该项目适合公开招标,是否存在单一品牌所特有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
(三)主要标的关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设置是否通用、合理。
(四)投标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投标证明材料设置是否通用、合理。
(五)该项目是否设定有模湖不清的需求,潜在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缺少清晰的相关需求,或者是影响投标报价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
(六)该项目非主要标的、非主体、非主要技术和服务的要求是否重要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和投标报价。
(七)该项目交货期限、服务期限、供货要求等期限时间是否符合该行业的生产、物流的情况。
(八)该项目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财务问题是否符合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
(九)采购人对必要的项目信息没有予以公开,影响到潜在供应商测算投标报价或确定技术、服务的方案。
潜在供应商提出意见或建议应当是请求明确的事项,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和情况说明。采购人可以就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征求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并进行公正、公平、合理地修订该项目采购需求。
三、征集时间:自2018年01月04日08时30分至2018年01月05日17时30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 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违法分包和转包。
备注: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及对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可以参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投标人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同时,对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 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 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 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 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 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9、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1、 评标委员会未认为明显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采购数量;
12、 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通过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价低 35%(含 3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35%(含 3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5、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需求公示收获运用
本项目自采购需求公示发布时间之日起,潜在供应商可以开始准备投标有关的工作,但是仍然以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即招标公告或谈判公告)为准,如果投标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到成本费用的问题需要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采购需求公示没有收到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视为采购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将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书,明确委托代理有关内容并组织相关采购活动。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
单位名称: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江学校(惠州一中东江学校)
联 系 人:施华玮
联系电话:0752-2382876
(二)集中采购机构
单位名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 (或×××分中心)
联系电话: 0752-3278426
联系地址::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区人才服务大厦10楼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仲恺分中心
2018年01月17日
附件列表
附件名称附件类型
发布时间:2018年1月03日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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